张穹先生致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非常高兴应邀请参加这次破产法论坛。这里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向本次论坛表示热烈的祝贺。
目前,《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从发展的历史来看《企业破产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经历了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由保护债权人为唯一和最高目标的“债权人本位”主义,到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本位”发展,并且随着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发展,进一步演进为追求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从《企业破产法》本身的属性来看,其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也是多元的 ,至少包括三个当面。
《企业破产法》所承载多元的价值目标不是孤立的,更不是矛盾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护债权是《企业破产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目标,保护债务人利益体现了《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制度的关怀,追求社会利益则是破产法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破产法的社会价值追求。
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基本经济秩序维护,保护债权始终是《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当是《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多元的价值目标,在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对债务人进行保护和救济,并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最高的制度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基础的法律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二是关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三是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破产法》。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们虽然出发点和角度不同,但核心的内容是充分体现规范市场竞争,核心的价值是规范市场竞争,保持市场竞争的秩序。
《企业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的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更好的运用《企业破产法》建立的有效机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加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维持经营,并获得重生、重组的机会,能够履行不断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发挥破产法促进经济发挥发展的制度功能。
祝论坛成功!谢谢各位。(限于篇幅,对发言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