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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塑料厂职工劳动债权的处理意见及安置方案
作者:庄中奇  发布时间:2011-12-13  浏览量:6281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莱州市塑料厂系集体小型企业,该企业于1998年停产,已于2003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关停歇业,切终止劳动合同职工141人。现有留守人员5人,离退休职工82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79人)。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4人,享受厂内遗属补助7人。2005年10月18日经市政府批准进行资产清算。现将职工的债权处理意见及职工的安置方案制定如下:

  一、关于职工劳动债权的处理意见。

  1、对2003年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债权。因已按当时的情况对职工进行了承诺,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按原计算方法全部兑现。其中,欠发工资202890、90元;独生子女养老补贴36765、50元;经济补偿金60295、80元;风险金3000、00元;集资12000、00元;合计301952、96元(扣去职工应缴款项12999、24元)。

   2、对留守人员的处理

   自宣布资产清算之日起,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条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平均工资发放的规定。5名留守人员以解除合同前正常生产期即2002年的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计90751元。(和已处理的141名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一个基数)。

    3、应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根据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莱政办法(2002)98号文件规定,破产(关停)企业应优先尝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费,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共计913000元。

    4、死亡职工的遗属补助,按照遗属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180元)一次性发放,发放年龄计算到平均年龄75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已达到75周岁的顺延5年。计95040元。

    5、六十年代精简下放回乡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劳社发(1999)85号文件的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元,发放至平均年龄75周岁,已达到75周岁的顺延5年。计24840元。

     以上共计1425583、96元。

   二、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1、自企业被宣布关停清算结束之日,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现自谋职业或者失业。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再就业的有关规定,职工安置办法采取政府促进、市场调剂、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渠道,进行分流安置,具体安置渠道:

  (1)、进入就业办公室,由劳动就业办公室或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帮助指导就业,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发布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免费岗位培训,引导职工重新就业。

  (2)、鼓励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鼓励职工通过资产重组,积极发展个体经济,按照政策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支持,工商登记优惠及行政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达到再就业的目的。

  (3)、办理调转手续,实施再就业,对有能力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协调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对就业困难或无力调动人员,将劳动关系拨到就业办公室人事代理中心,实行挂档。

  (4)、通过政府对企业接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如特殊行业、劳动密集性企业及劳服企业等行业吸纳莱州市塑料厂职工及4050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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