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服务网-关于银河棉纺厂职工债权疑难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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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棉纺厂职工债权疑难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清算组  发布时间:2011-12-27  浏览量:7688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现就银河棉纺厂职工提出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对象的确定

      1、停薪留职人员要求经济补偿金:

企业有停薪留职人员共25人,与企业签有委托档案管理合同,并约定不按期缴纳社保费用视为自动离职,还有部分职工于企业签有承包、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计算连续工龄。

      意见:停薪留职人员应视为企业职工,计算连续工龄,享受经济补偿金。如无违反协议应依法享受破产企业相关待遇。

      2、2001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人员要求补偿金

      基本情况:2001年有约138名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有81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补偿金,其中47人二审胜诉,1人二审败诉,其余33人一审败诉后未上诉。

      意见: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职工债权,没有法律文书的或法院判败诉的不予确认。

      3、因企业欠缴社保辞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金

基本情况:企业因经营状况拖欠全体职工社保,但企业办理了缓缴手续,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意见:为职工在社保办理了开户,且依法办理了缓缴手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职工以此为由辞职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欠发工资的计算

      基本情况:法律规定非职工原因停产,企业应支付一个周期工资,棉纺厂3月份至破产之日工资如何计算?

      意见:上班期间按照岗位工资发放,未上班期间给予计算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

      三、工伤待遇

      1、基本情况:20余名企业破产前受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仅有两人有工伤认定书,部分职工提供企业工伤存档记录,部分职工提供企业考勤记录,部分职工破产前已离职。 

 意见:对于2004年前企业有工伤底档及有考勤记录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予以鉴定;对于2004年工伤条例实施后在法定期间未认定工伤及破产前已经离职人员,不予确认。

      2、基本情况:企业有两名四级工伤人员,其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预留费用由什么部门管理?

意见: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确定工伤管理部门。

      3、基本情况:破产前受工伤,破产后二次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4及的由工伤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处理的及5级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由自己承担。

      四、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要求补偿。

      基本情况:10余名退休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无法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企业在此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意见:对于企业破产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不能如期享受退休待遇,应按退休待遇标准补齐欠发退休金差额款,破产之后退休的依破产程序处理。

      五、被派遣职工平均工资统计

      基本情况:企业破产前有部分职工被派遣到被承包车间进行工作,工作期间相关工资等待遇由被承包人负责计算及发放(职工只能提供部分月份工资明细),企业内未有其被派遣期间的任何工资记录。

意见:如发放工资凭证确凿的应按其被派遣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计算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没有工资凭证的按最低工资。

      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1、入厂时间的确定

      基本情况:职工个人档案记载进入本企时间、企业缴纳社保时间和职工自述入本企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入企时间?

意见:因计算前无法查看档案,管理人仅对提出异议的职工档案进行复核,并按照档案中,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入场时间计算。 只能按档案记载和保险金投保时间确定,不能按自述。

       2、军龄是否计入工作年限

      基本情况:一职工1987年进入原发动机厂工作,1999年应征入伍,2003年发动机厂破产并开有解除合同证明存于其档案内,2005年职工转业后直接进入本单位工作,如何计算补偿金工龄?

      意见:若发动机破产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龄应从2003年开始计算;发动机破产时未付经济补偿金,其工龄从1987年应征入伍时开始计算。(如发动机厂破产时未发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从1999年计算本企业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3、分流人员的工作年限

      基本情况:部分职工从丝绸厂分流至棉纺厂,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意见:对于政府分流人员,应将其在丝绸厂的工作年限计入棉纺厂。

      4、组织原因调动的界定

      基本情况:部分职工有工业公司介绍进入棉纺厂,入厂手续由劳动局开介绍信给工业公司,工业公司统一介绍进入棉纺厂,其进入棉纺厂之前的工龄是否计入本厂工作年限。

意见:1983年底前棉纺厂筹建期间进入企业的定为组织原因,1983年以后进入的须提供组织原因调动证明。

      七、轮休期间是否发放生活费

      基本情况: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由人事、生产部门按当月产量计算人事成本包干到各车间,车间按出勤等情况分配工资。由各车间主管按当时人力状况自行安排职工轮流休班(有整月也有每个月几天的),职工提出异议称应为放假,给予生活费。

意见:为各车间安排的轮休,不应为放假,不予发放生活费。

      八、社保补缴

      1、补缴期间的确定

      基本情况:2008年4月7日企业宣告破产后,立即将全体职工办理减员,社保只能补缴至2008年3月。

意见:补缴至2008年3月。

      2、92年7月以后转合同制临时工要求补缴临时工期间社保

      基本情况:当时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92年7月以前转合同制的社保应自其计划内临时工时起补缴,92年7月以后转合同制的不予补缴,但现在政策对92年7月以后转正职工可以补缴。

意见:仅对破产前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此类职工给予补缴,具体补缴名单由社保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后负责确认。

      3、年中入厂社保未及时办理增员期间社保的补缴

      基本情况:社保机构每年只在年初对企业办理增减员,以后入厂的职工只能再第二年年初才能缴上保险,现职工要求企业补缴期间的保险。

意见:查询原始档案,确实属于在棉纺工作期间,应给予补缴。

      九、遗属子女享受的年龄界定

      基本情况:法律对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享受补助至多少岁无明确规定,但机关事业单位限定为16周岁,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亡遗属规定为18周岁。

意见:按照一般法律规定确定为16周岁,但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学生计算到中学毕业。

      十、职工债权范围

      1、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是否可计算在职工债权之内?

意见:2006年烟台市《破产企业独生子女退休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管理办法》将独生子女补助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目前没有找到文件)按山东高院2004年鲁法民二字第14号对青岛的答复意见:列第一顺位无法可依。

      2、集资款是否能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列“8.27”之前职工债权?

8、27 前集资的应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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