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服务网-强制管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
热点聚焦
联系我们
热点聚焦首页 > 热点聚焦
强制管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08  浏览量:32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财产处置成效直接关系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兑现。实践中,大量案件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财产难以变价:有的不动产屡次流拍,有的经营性资产缺乏交易市场,当事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何盘活这类资产,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口袋里的权益”,是执行规范化建设必须回应的现实课题。本文结合裁判文书检索,梳理强制管理制度运行现状,剖析“休眠”成因,提出体系化优化路径。

  一、强制管理制度运行的实证检视

  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以财产收益分期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对2021年至2026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有关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制度运行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强制管理占比极低。在88万余份涉拍卖执行裁定中,“无法处置”“流拍”“不宜处置”合计占比73.7%,其中“无法处置”占比过半,年均近9万件,亟需替代性执行措施补位。同期提及“强制管理”的执行实施裁定仅3200余份,占比约0.36%,且相当部分仅系说理提及,与变价困境的规模形成鲜明反差,制度长期“休眠”。

  二是涉强制管理的案件中仍存在适用上的堵点。152件涉强制管理执行异议样本中,62.5%系申请执行人针对法院未启动强制管理即终本提出,涉案财产多为已出租或可出租的财产;已适用案件的争议集中于管理期限不明、收益抵扣标准不清、抵押权人和共有人利益受损等操作层面。

  二、强制管理适用不畅的原因分析

  强制管理适用率极低并非需求不足,而是规则供给存在系统性梗阻:

  一是适用对象与启动程序双重限缩。强制管理被限定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时的替补措施,且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制度容量被人为压缩,适用范围高度集中于不动产领域。

  二是选任管理人规则无统一规定。选任范围狭窄,职权义务缺乏依据,选任标准、履职规范、责任追究均无统一规则,管理人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诉讼等实务难题悬而未决。

  三是收益分配规则粗疏。管理费用范围、管理人报酬标准、第三人利益保护等均无明确依据,实践中尺度不一,分配争议占比较高。

  四是监督救济路径缺位。管理人往往“无人问责”,债权人无法知晓收益去向,债务人被排除在监督之外,权利受损时救济不畅。

  三、强制管理制度的优化路径

  应确立强制管理与拍卖、变卖平等的独立执行措施地位,构建对象开放、程序顺畅、权责明晰、监督有力的规则体系,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重启储备规则方案。

  (一)拓宽适用对象,重构启动程序

  一是以“收益可能性”为标准扩张适用对象,不动产、动产及数据等新型财产均可纳入。二是建立“当事人申请与法院依职权”双轨启动机制,以“收益可能性”和“管理有益性”为审查门槛,赋予债务人异议权。三是明确管理期限及终结情形,允许与拍卖并行,避免财产在拍卖程序中闲置贬值。

  (二)健全管理人规则

  一是扩展选任范围至债权人、专业机构和特定情形下的债务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强制管理人名册,与破产管理人名册衔接、资质互认。二是细化占有、管理、收益收取、诉讼实施等职权,配套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定期报告、账目公示等义务。三是建立“基础报酬+绩效报酬”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利益与收益绑定。

  (三)细化收益分配规则

  一是明确管理费用、管理人报酬、执行债权、剩余返还的分配顺序,界定管理费用范围,大额支出须经法院批准。二是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地位和共有人应得份额,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并设置异议期,变“法院单方决定”为“当事人参与协商”。

  (四)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一是构建法院过程监督、当事人参与监督、检察专项监督、第三方审计辅助的多元监督格局,对大额支出、长期合同、重大修缮实行事先批准。二是区分程序违法与实体侵权,畅通执行异议复议与损害赔偿诉讼两条救济路径,从源头减少执行异议与信访。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ȵ�۽� | ���Ŷ�̬ | ��ϵ����
Copyright©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      
�����ţ���ICP��11030193��-1  E_mail:putiyongxin@163.com
��ַ�������ж�����ʷ�Һ�ͬ21��   �绰��010-84256997 �ʱࣺ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