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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辖:让正义在更高维度实现 ??最高法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深度观察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22  浏览量:5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一家濒临退市的民营照明工程上市公司,如何通过破产重整重获新生?一部热播国产动画的传播权被大规模侵权,平台责任如何界定?五十余亩永久基本农田被毁,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如何统筹?一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又为何要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

  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选取四件提级审理典型案例,从产业拯救、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行政争议化解四个维度,集中展示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的实践成果。

  产业拯救: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重生之路

  100余件诉讼与执行案件、累计超过9亿元的涉案金额、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即将敲响的退市警钟……

  这是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春天面临的困境。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立上市的民营照明工程公司,该公司曾是行业内知名企业。然而2020年至2023年连续亏损,陷入流动性危机。2024年4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退市阴影笼罩。一个月后,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案件最初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深圳中院很快意识到,此案分量远超一般破产重整案件??该公司是照明工程行业代表性上市公司,背后是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市场关注度极高。更关键的是,实践中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的判断标准,各地法院仍存在认识分歧。

  基于上述考量,深圳中院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广东高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提级条件,决定提级审理,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提级之后,广东高院合议庭没有止步于债务梳理,而是把目光投向企业未来。广东高院认定:该公司虽深陷债务,但产品仍有市场需求,技术优势尚在,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团队完整保留,具备重整价值。

  真正的突破在经营方案层面。广东高院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将经营重心从传统照明工程向高端照明制造和数字化照明转型,同时引入新能源领域产业投资人,走“产业拯救”而非单纯“债务解围”之路。

  效果是实打实的: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广东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执行阶段,该公司成功引入投资12亿元,260余家供应商的债权加上200余名职工工资,共计6亿余元,全部实现百分之百清偿。

  此案的深层意义在于重新定义了破产重整的目标:法院把“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市场需求、具有技术优势”作为判断重整价值的核心标尺,推动上市公司从“财务拯救”走向“产业拯救”。上级法院统筹协调资源、听取各方意见的做法,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

  规则之治:视频平台的“通知?删除”只是最低义务

  一部热播国产3D玄幻动画,在动漫热搜榜上名列前茅,却在某视频平台上遭遇了大规模侵权传播??这不是假想的场景,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该动画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作品开播前后,权利人多次向平台运营方发出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平台虽删除部分视频,但该平台拥有成熟审核识别机制,完全有能力主动过滤拦截侵权内容,却只满足于“通知?删除”的被动模式,放任大量侵权视频继续传播。

  案件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面对的是数字经济领域长期争议的法律问题:视频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是否就能完全免责?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现此案与该院已受理的另一起侵权纠纷当事人相同、侵权行为性质相似,提级审理有利于依法统筹解决相关争议,遂决定提级管辖。

  提级之后,判决的逻辑变得清晰而坚定。法院认定,涉案平台具备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接到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后,平台虽删除部分视频,但到证据交换时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在这种情况下,仅做到“通知?删除”,已不足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平台方构成侵权,必须立即采取包括删除、过滤、拦截在内的一切有效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视频传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的分量在于确立了一条规则:当视频平台有技术能力识别侵权内容时,“通知?删除”不再是免责的万能盾牌,只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平台明知用户侵权却不主动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则既划清了平台责任边界,也为行业树立了行为规范。通过提级管辖让一个判决的影响力辐射整个辖区??有利于统一该辖区内涉及较大影响力视频平台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审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正是提级管辖制度的核心追求。

  红线守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司法保卫战

  “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是四川省重要的粮食产区。然而就在这片核心产区内,一块50余亩的土地遭到了严重破坏。

  2017年至2021年,陈某、陈某富兄弟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原计划用于肉牛养殖。2020年成立畜牧养殖公司。2023年,陈某以公司名义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被驳回。陈某富却直接指挥工人露天开挖、压占,违规修建肉牛养殖场,大片农用地和植被被毁。司法鉴定给出的数字触目惊心:被非法破坏的农用地达50余亩,全部是永久基本农田,其中39余亩已达严重毁坏程度。后续勘测显示,生态修复费用需要89万余元。

  案件最初由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盐源法院意识到,案发地位于“天府粮仓”核心区,被破坏的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损害严重,且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多重法律适用难题。

  于是盐源法院报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提级。案件随后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体现了“惩治?修复”并重的思路:刑事层面,畜牧养殖公司被判处罚金;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陈某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层面,公司须按专业机构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89.34万元范围内承担第三方修复费用,外加鉴定费。

  法院还把行为人主动修复的情况纳入量刑考量,倒逼责任主体积极修复。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如今案涉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成。

  此案探索出“生态修复优先、费用代偿兜底”的责任承担规则:能自己修的先按方案修,修不好或不修的由责任方承担第三方修复费用。同时,提级管辖与集中管辖形成协同效应,案件从基层提到中级法院后,检察院层级相应调整,实现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依法高效办理。

  权利边界:谁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一个税务处理决定,牵出了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谁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新疆某州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当地一家煤炭洗选公司在无真实煤炭购进业务的情况下,从某石油化工公司取得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13万元,税额合计352万元,且已全部认证抵扣。稽查局据此认定系虚开发票,对煤炭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是被处理的煤炭公司,而是开票方石油化工公司。石油化工公司辩称,这些发票对应的是一笔煤炭回购交易:煤炭一直存放在煤炭公司处,不存在过磅入库环节。石油化工公司担心交易真实性被否定后拿不到合同对价,还面临追责风险,遂于2024年5月向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

  自治区税务局的答复是:石油化工公司和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石油化工公司不服,告到了法院。

  案件最初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发现,现行法律对“除行政相对人外,哪些人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无明确规定,此案怎么判直接关系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且被告系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

  基于这些考虑,天山区法院报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乌鲁木齐中院审查后同意提级。

  乌鲁木齐中院判决明确:税务处理决定是针对受票方煤炭公司作出的,并未给出票方石油化工公司设定权利义务,也未直接减损其税收权益,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治区税务局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法院驳回石油化工公司诉讼请求。

  此案为“利害关系”划出了可操作的标尺: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核心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现实的影响。若行政行为仅认定事实、确定计税依据,未给申请人设定义务或减损其权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次提级审理为辖区同类涉税行政争议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救济权利具有现实意义。

  制度效能:提级管辖为何能“提效”

  四个案例,四种类型,却指向同一个制度命题:提级管辖为什么能“提效”?

  答案藏在四个案例的共性之中。

  一是上级法院整合资源、统筹协调的优势更加凸显。如在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广东高院多次与经营团队、产业投资人座谈,听取政府部门建议,确立“产业赋能?资本加持?品牌效益”的发展思路,这种跨部门协调能力是基层法院难以具备的。

  二是上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更加突出。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明确了视频平台的过滤、拦截义务,行政复议案明确了“利害关系”认定标准,均为辖区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指引,避免“同案不同判”。

  三是上级法院抗干扰、保公正的作用更加有力。当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受外界干预时,提级管辖能将案件从复杂地方关系中抽离,由更高层级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如破产重整案由广东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充分体现院庭长办难案、树标杆的示范作用。

  四是提级管辖与其他制度机制的协同效应更加明显。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提级管辖与集中管辖协同发力;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提级管辖与示范诉讼统筹推进。制度的协同,产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指导各级法院规范适用提级管辖制度,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干预的案件交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功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新时代,当“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效能持续释放,公平正义不仅在个案中实现,更在制度定型和规则统一中不断生长。这,正是提级管辖制度的深层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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